音乐版权知识专题
一、相关版权基础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在我国,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享有的与著作权相近、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物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音乐作品都涉及哪些人的权利?
广义的音乐作品,包含曲作品、词作品、经过表演者表演并由录音制作者编排录制的歌曲和乐曲。因此,广义上的音乐作品包含了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词曲作者是否就是词曲的著作权人?
应该说,词曲作者作为音乐作品的创作人,当然是词曲的著作权人,但是词曲的著作权人并不当然的就是词曲的作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属于作者专有,自作品完成时产生,不能转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并获得报酬,比如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等。因此,当作者将其对作品的财产权进行转让后,被转让人即亦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提供手机(纯乐曲)铃声下载,在通常情况下应该获得哪些人的授权?
提供手机(纯乐曲)铃声下载的服务,在通常情况下只涉及到作品中曲部分的著作权,因此内容提供商只要获得了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以合法地提供该作品铃声下载的服务。
提供手机(含歌曲)铃声下载或者歌曲下载,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哪些作品权利?
提供手机(含歌曲)铃声下载或者歌曲下载的服务,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到歌曲的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利和歌曲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多为唱片公司)对其制作的歌曲享有的邻接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内容提供商要该类服务,需要获得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提供在线音乐下载,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哪些权利?
提供在线音乐下载的服务,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到歌曲的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利和歌曲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多为唱片公司)对其制作的歌曲享有的邻接权利。
什么是版权自愿登记?为什么要进行版权自愿登记?
国家版权局 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办法》,对作品(包括一般作品、音乐及音像制品、出版物等)实行自愿登记。目前由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外国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版权自愿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但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版权自愿登记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经过版权自愿登记,其登记的内容在发生权利争议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法庭所采纳,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
音乐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音乐作品作者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合作音乐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相关法律法规 [url=][color=Blue]《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color][/url][url=][color=Blue]《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color][/url][url=][color=Blue]《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color][/url][url=][color=Blu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color][/url]三、与音乐有关的移动终端应用和网络的侵权盗版问题
与音乐有关的移动终端应用的侵权盗版的有哪些种类?
目前,与音乐有关的移动终端应用的侵权盗版的种类有:(1)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许可,并且未支付任何报酬,提供与相关音乐作品有关的手机铃声产品的商业性下载服务(包括收费下载和免费下载);(2)超出许可的作品范围、数量、期限,提供与相关音乐作品有关的手机铃声产品的商业性下载服务;
上述侵权盗版行为,通常是服务提供商为减少成本,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而作出的出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守法的服务提供商也有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或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与常识,而侵害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对双方都不利的结果。比如,作出授权许可并接受版权使用费用的机构或个人,表面上是有权代表实际上不是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或邻接权人,或者无权对该作品作出相应的授权,导致服务提供商在支付版税后,仍然会因为没有得到真正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许可,而导致被权利人要求起诉而支付赔偿。
举个例子来说,服务提供商SP1,从自称有权代理歌曲《某》的作者,进行著作权许可的机构CP1处,购买歌曲《某》的版权,应用于铃声下载、彩铃以及IVR业务,并支付版税1万元。到后来,CP2起诉SP1侵犯其著作权和邻接权,并要求赔偿版税2万元,原因是歌曲《某》是由CP2制作发行并买断著作权的歌曲,歌曲《某》的作者对该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因此虽然该作者是CP1的会员,但是由于CP2并不是CP1的会员,CP1无权对该作品进行授权,同时,由于彩铃和IVR业务涉及到作品相关的邻接权利,因此还应该得到CP2和表演者的授权,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在以上这个案例中,就不难看到,由于音乐作品包含的权利所属主体相对分散,情况比较复杂,音乐作品在移动终端产品的应用方面需要获得的权利许可又根据具体应用的形式而不同,并且没有一个机构或者实体可以实现音乐作品权利的整合,同时又能够给予作品许可授权以足够的保障,加上众多的服务提供商对版权的认识不足,因此很容易陷入到了法律纠纷。
网络音乐下载的侵权盗版的有哪些种类?
目前,网络音乐下载的侵权盗版的种类有:(1)未经CP许可并且未支付任何报酬,在互联网上提供与音乐有关的产品的试听、下载;(2)超出CP许可的范围、数量、期限,在互联网上提供与音乐有关的产品的试听、下载;(3)利用P2P等技术,提供不特定的用户利用互联网络无限制地自由交换各自计算机中与音乐相关的作品及数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要提供一首歌曲的网络下载,就需要获得录音制作者(通常是唱片公司),词曲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缺少任何一方的授权许可,就提供网络下载,都是构成侵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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